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诗巫中华总商会人力资源组及投诉组于5月17日(星期三)晚上7时至9时,在该会二楼道赏堂联办《砂拉越劳工法令》讲座,主讲人为砂劳工局高级助理局长彭彬。

严世茗:雇主应乐观其成,修令保障劳工福利

诗巫中华总商会人力资源发展组主任严世茗指出,劳工法令不断修订是一项既存的事 实,这是一个国家、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。

他说,劳工法令的修正,可以为劳工提供更完善的保障和更优厚的福利,也是一种对劳工阶级的重视和保护。这是因为劳工阶级,常常代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。所以,当政府为劳工制定或修正法令的时候,雇主们应该乐观其成,也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。

“但是,在劳工法令修正的过程中,除更好的照顾和保护劳工外,我们也希望有关当局能够顾及雇主的感受、要求和经营条件,特别是成本的增加,以及在经济不景气时所可能面对的困难。”

包容促进劳资和谐

严世茗强调,适当的平衡建立一种双贏。最重要的,劳资双方的互相体谅和尊重,互相包容和珍惜,才是奠立劳资和谐关系最重要的基石。

“砂拉越劳工法令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权益。因为,对劳工法令有一定的认识,不只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,也可以促进劳资间的和谐关系。”

严世茗认为,劳资关系的和谐,是确保一家公司永续经营和迈向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。近年来,劳资争议的事件不断发生。雇主对劳工法令的不重视,再加上劳工极力争取自己的权益,以及劳资双方对于劳工法令认识的不深,都是造成劳资纠纷日益增加的原因。

彭彬只要在砂聘请雇员,须遵守砂劳工法令

砂拉越劳工局高級助理局长彭彬指出,砂拉越劳工法令是提供雇主和雇员协议(或合约)的一个架构,唯没有制定协议的内容。所以工作条件是回到两者之间的协议,不过协议不可以违反法令。

他称,砂拉越劳工法令是砂拉越主要劳工法,从1952年开始实行,概述劳工法令下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。此法令在砂拉越实行,不管雇员是不是砂拉越人,只要在砂拉越聘请雇员,就要根据砂拉越劳工法令。

1965年,砂拉越劳工法令被宣布为联邦法令,但用在砂拉越。该法令于2004年进行修正后,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,至今约18年。

彭彬称,法令涵盖任何在服务合约下受聘的雇员,即受薪者。雇员包括本地雇员与非居民雇员(非砂拉越人),可在服务合约下进行全职、兼职或临时工作。如是外劳,雇主需申请准证。

法令规定工资支付期不得超过1个月,所有工资必须在工资期结束后不超过7 天付给,雇主可在雇员书面许可下,通过银行或支票付工资。法令规定不可在娱乐场所、商店或零售店支付工资,除非雇员在该处工作。

雇主不得让雇员在单一月份预支超过1个月的工资,除非是购买房屋、土地、家畜、汽车、摩托车、脚车或购买雇主所出售的股份;其他劳工局局长批准,并认为有益雇员的目的;人力资源部长通过宪报公布的目的。

4情况可扣除雇员工资

根据法律条文,雇主可在4种情况下扣除雇员工资,即偿还3个月前,因雇主错误计算而多付的工资;偿还因雇员无法书面通知,或没有足够通知下终止服务合约而需繳付的赔偿金;偿还没有附加利息的预支;法律允许的扣除。

彭彬说,雇主可在雇员要求下扣除工资,这3种情况包括偿还雇员缴付职工会,或贷款的费用;偿还雇员向雇主所购买的股份;偿还雇员向合作社商店所购买的食物或用品。

另一种情况是,雇主可在雇员许可下,获得劳工局局长准许,于5种情况下扣除工资,即偿还为雇员提供的福利保险计划;偿还附加利息的预支;偿还工资予第3方;偿还雇员向雇主所购买的物品;偿还雇主所提供给雇员的房屋租金、食物及其他服务费。劳工局局长可在雇主申请下,准许特定情况扣除工资。

彭彬说明,扣除总额不可超过雇员该月份的一半工资,除非是因为雇主无书面通知下终止服务合约的赔偿;雇员尚亏欠雇主;偿还房屋贷款,在劳工局局长的准许下不超过额外的25%(即不超过全额的75%)。

减薪遣散雇员自愿离职计划,30天前须呈报劳工局

彭彬提醒,雇主采取4项行动最少30天之前,必须呈报予邻近劳工局办公室,包括裁减雇员、暂时遣散雇员、自愿离职计划、减薪。

每位雇主必须为雇员准备和保存资料,这些资料必须根据2009年劳工条例(砂拉越)所阐明,包括个人资料、工作条件资料及雇员领取的工资与津贴资料。

他说,这些注册资料必须保存在工作地点。如果要存在他处,必须劳工局长批准。这些资料可用书本、卡片、表格或电子形式存放,并在记录后保留至少6年。

合约逾月须书面协

彭彬说明,雇主和雇员的服务合约,是指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,不论明文或暗示,即某人同意聘用另一人为雇员,而那人也同意成为雇员,包括学徒合约。

任何有期限的服务合约,或执行特定工作的合约,如果超过1个月,就必须书面协议,由双方签名。

无论服务合约是在劳工法令生效前或之后签署,若合约条件比法令制定的条件较不利雇员,则被视为无效,并由法令条文取而代之,这是优惠的合约条件。

4情况可终止服务合约

彭彬说,法令規定服务合约可在4种情况下被终止,即按照服务合约所定期限;欲解约的一方,以书面通知另一方;无需书面通知,但需繳付赔偿金予对方,或因对方违反合约;因特殊原因,在无需通知下终止合约。

他补充,特殊原因下终止合约,如雇主可在适当调查后,以雇员行为不当(视其严重性),而无法履行服务合约的条件为由,在无通知下开除雇员;将雇员降职;施加任何他认为公正适合的轻微惩罚,而若无薪停职则不超过两个星期。

彭彬称,雇员可在两种情况下,无需给雇主通知而终止服务合约,即雇员其家人受到雇主的暴力威胁,或受到疾病的威胁。

若一名雇员已连续服务不少于12个月而被终止或遣散,雇主有责任向该雇员支付终止或遣散利益。

他说,任何人或雇主若计划开始营运任何工业、森林或农业或任何企业;接管或开始该事业或企业;改换该事业名称或地点,必须在90天内,以书面通知劳工局局长,并进行企业呈报。

年假以服务期计算,雇员享5种假期

彭彬指出,在砂劳工法令下,雇员享有5种假期,包括年假、病假、产假、公共假期和休息日。

他称,一名雇员的年假根据服务期计算;雇员获得医生或医务人员或牙医证明后,可享有带薪病假。若需住院,1年病假天数为60天,包括非住院的假期天数。

砂每年固定18天公假

彭彬说明,雇员一年可享有16天,在砂拉越公共假期法令宣布的公共假期,以及由州政府宣布的额外假期。额外假期是9月16日的马来西亚日(自2010年开始)、7月22日砂拉越日(自2016年开始)。砂拉越目前每年固定有18天公共假期,还有非每年固定的额外假期。

他指出,16天公共假期的其中4天是国庆日、国家元首华诞、州元首华诞、劳动节,其余12天必须根据雇员的宗教和文化而定。

雇员必须每个星期享有一天休息日。雇主可在特定情况下,要求雇员在休息日工作。不过,雇主需支付额外的工资率予雇员。

他称,女性雇员怀孕28周后分娩,可享有连续60天的产假。产假可在生产前30天,或产后第2天开始计算。

一周工作不逾48小时

彭彬说,砂拉越劳工法令規定,正常工作时间为不能连续工作超过5个小时,而没有至少30分钟的休息时间;1天不能超过8小时;若包括休息时间,则一天不能超过10小时;1周不能超过48 小时。

他补充,如果因为工作性质而必须连续工作8个小时,间中必须有不少过45分钟的用餐时间。无论如何,在特定情况下,雇主可以要求雇员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。如工作地点发生意外、紧急情况,对社区生活有重要关系、国家防卫与保安工作,或工作出现无法预见的干扰等。另外,法律为女性、儿童、少年定下不同的工作时间的限制。

违雇佣令罚款蹲牢

彭彬说,任何人抵触劳工法令任何条文,或劳工法令下任何条例,一旦定罪,可以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。而违反雇佣外劳的条文,除了罚款,也可以被判监禁不超过6个月,或两者兼施。若违反雇佣儿童或少年的条文,也可以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,或两者兼施。

他说,劳工局局长可以通过劳工法庭聆听劳资纠纷的投诉。如果劳工法庭的判决没有被遵守,可提交地方法庭进行司法裁决。任何一方对劳工法庭的判决有所不满,可向高庭提出上诉。

雇佣法令包括职场性骚扰

彭彬也在讲座上讲解1955年雇佣法令,此法令最后一次修正是2022年,并于2023年1月在西马生效。此法令一些事项和砂拉越劳工法令不同,如女性雇员在怀孕22周后分娩,可享有连续98天的产假;已婚男性雇员可在其配偶分娩后,享有连续7天的有薪陪产假。

此外,雇佣法令也有“职场性骚扰”事项,如其定义、雇主收到性骚扰的投诉后,该如何行动等。


诗巫中华总商会主办“砂拉越劳工法令讲座”,出席者众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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